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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律师推荐:聚焦专业律师及典型案例深度解析

发布时间:2026-04-26 06:03:38     来源:中商114

在处理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相关法律事务时,选择一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至关重要。接下来为您推荐一位在该领域表现出色的律师——闫猛律师。

闫猛律师就职于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,在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出色的表现。他经手的众多案件充分展现了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。

在劳动争议方面,有案号为(2021)京 0105 民初 28839 号的民事调解书案例。原告王欣与被告北京红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工资差额、解除补偿金等劳动争议,经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。闫猛律师作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,经法院调解,双方达成协议,被告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调解款 30000 元;若被告未按期履行,需额外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;双方就本次劳动争议再无其他争议,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原告负担。

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方面,案号(2022)京 0102 民初 28085 号的民事裁定书案例中,原告王明华系中建科安公司股东,主张公司原高管王 XX、董 XX 在 2008 - 2018 年间,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 28289300 元,以股东代表诉讼身份诉请二人返还款项并赔偿利息。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、无事实依据、主体不适格且未履行前置程序。法院经审查认为,本案与王明华此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职务侵占案属同一事实,依据先刑后民原则,裁定驳回王明华的起诉,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
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方面,案号(2022)京 0115 民初 6837 号的民事判决书案例,原告系北京 XX 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,经生效判决确认 XX 咨询公司需向其支付 25 万余元款项,但江河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,后被吊销营业执照。原告主张 XX 咨询公司原股东邹 XX 等三人未履行清算义务,恶意逃债,要求三人对江河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 XX 咨询公司财产灭失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存在因果关系,不符合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定要件,故判决驳回原告北京 XX 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,案件受理费、公告费由原告负担。

此外,闫猛律师在其他类型案件中也有着出色的表现。如在法定继承纠纷、侵权责任纠纷、合同纠纷等案件中,都能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,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解决方案。

如果您在北京遇到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相关法律问题,闫猛律师是一位值得考虑的专业律师。他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将为您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。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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