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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主体的分类与风险
根据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中的第二条的规定: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,是指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、法人及非法人组织:
(一)公司、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;
博雅会计备注: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,两者都是企业法人。其中,有限责任公司简称“有限公司”,两者意义没有差别。由于《公司法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,根据其出资额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。因此根据这一保护性条款,绝大多数投资者出于风险控制的角度,基本上都选择“有限公司”这一市场主体组织形式,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。
(二)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;
博雅会计备注:一人有限公司和“个人独资企业”是不同的,区别一:1人有限公司属于公司的一种特有形式,即法定代表人与仅有的股东是同一个人,该法人即股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。鉴于此,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1人有限责任公司。区别二:1人有限公司必须有明确的注册资本即出资额认缴或实缴,而个人独资企业只有投入资金登记备注,并无注册资本一说,承担无限责任。区别三: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是非法人组织,而1人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。
(三)农民合作社(联合社)及其分支机构;特别法人组织
(四)个体工商户;非法人组织,承担无限责任
(五)外国公司分支机构;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。
根据公司法,各类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、法律地位、核心风险与区别要点。简要作出风险总结:
1、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公司:因公司法保护股东的有限责任,正常情形下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财产隔离,但如果出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、抽逃出资、出资不实等违法未为,可能会穿透股东个人资产来偿债。
2、个体户、个人独资、普通合伙:无财产隔离保护,比较明显的风险点:经营欠债可直接追索投资人或合伙人个人名下房产、存款等资产。
3、有限合伙:有限合伙人LP 相对安全,但普通合伙人GP 是无限兜底,做持股平台务必注意 GP 风险。
创业之路星光璀璨,回眸印象博雅深刻。几十年矢志不移的坚持,几十年平凡的点滴岁月,一以贯之,持之以恒,以精深服务价值与客户共赢,助飞客户的创业之路。2003年成立的会计公司-博雅会计,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全天候一站式会计服务,涵盖初创期、发展期、转型期、退出期工商、税务、会计、人社等各项综合服务!长期提供高品质工商财税一站式会计服务,与广大中小微企业实现价值共赢,是博雅会计团队共同的价值观和努力的方向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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